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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毒驾尿检超标!男辩「停好车才吸」 法官判无罪

来源: 未知 时间:2026-10-04 09:06 作者:丁浚航 浏览: ->手机浏览此文章

新北市何姓男子因涉毒驾遭检方起诉。法院调查发现,何男是在停妥车子,熄火下车后,才被警方查获,无法证明他吸毒后驾车,因此判他无罪。(资料照)

新北市何姓男子因涉毒驾遭检方起诉。法院调查发现,何男是在停妥车子,熄火下车后,才被警方查获,无法证明他吸毒后驾车,因此判他无罪。(资料照)

新北市何姓男子去年因涉嫌毒驾,被基隆地检署依涉犯公共危险罪起诉。基隆地院审理后查出,何男被警方查获时,车辆已熄火下车,无法排除何男是在停好车后,才施用毒品的可能,因缺乏积极证据佐证,何男在施用毒品后才驾车,遂依法判处何男无罪。

检警调查,何男去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,驾车从基隆市驾车前往万里区,约半小时后在台二线顶社路口,遇警方拦查。警方在何男车内扣得含二级毒品依托咪酯之烟弹;经何男同意采集尿液送验后,验出含有第三级毒品「甲基-卡西酮」及「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」阳性反应,且浓度均达50ng/mL以上,已超过行政院公告标准,检方据此认定何男涉犯毒驾公共危险罪嫌。

法院审理时,何男虽坦承有施用毒品咖啡包,但否认毒驾,辩称驾车前并未吸毒,是开车到被警方拦查的地点,将车辆停在路边后,才在车内施用含有毒品的咖啡包。法官调查与取缔警员到场证称,警方是接获民众报案,何男驾车疑似吸食烟弹后前往拦查,查缉警员赶抵时,何男已停妥熄火下车,站在车外。

法官认为,无法排除何男是在停好车后,才施用毒品咖啡包的可能性。由于检方提出的证据,仅能证明何男体内毒品浓度超标,但无法证明何男「施用毒品的具体时间点」,与「是否发生在驾驶行为之前」;只要何男在施用毒品后未再驾驶动力交通工具,就不是刑法第185条之3,毒驾条例规范的对象。

此外,判决指出,检方所举证据尚未达到一般人均不致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,仍存在合理怀疑,依「无罪推定」及「罪疑惟轻」原则,判处何男无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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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自由时报

本文转自:TNT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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