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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正虎:一纸受理通知书背后——41名莘庄失地农民的三十年维权与一场关于“新法能否落地”的司法拷问

来源: 未知 时间:2026-08-12 12:24 作者:丁浚航 浏览: ->手机浏览此文章

20266月,一份编号为“沪检控申行监〔202660号”的《受理通知书》,静静地送到了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代表黄尧年的手中。

通知书的文字简短而克制:

“你因黄尧年、汪安明、朱振国等人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,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2025)沪行终8号行政裁定,向本院申请监督。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,决定予以受理。”

红色的检察院公章、条形码与文末的日期,共同为一段长达三十余年、辗转于区政府、市政府与三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维权之路,重新点亮了一线微光。这不仅是41名普通失地农民个人命运的转折点,更是对一个更深层问题的正面叩问——一部于2024年正式施行、被寄予厚望的新《行政复议法》,究竟能不能在现实中真正落地?

一、失去的土地与房屋:从2.2万平方米到6714平方米

故事要回到1995年。

彼时,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正处在轰轰烈烈的征地拆迁浪潮之中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《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》等权属凭证,这批农民(最初为48人,后为45人,目前为41人)合法拥有:

● 宅基地 11,885 平方米

● 竹园 747.6 平方米

● 私房 10,088.92 平方米

然而,在那场征地拆迁中,他们最终仅获得安置房约 6,714.65 平方米。一进一出之间,财产损失面积高达 16,006.87 平方米。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财产损失评估,经济损失合计 1.94 亿元人民币。

宅基地被无偿侵占、竹园不知去向、房屋安置面积严重不足——这些并非空口而谈。申请人手中握有《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》原件、《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》以及完整的补偿请求汇总。证据链清晰地指向一个事实:他们的合法财产权,在城市化的车轮下受到了严重的且至今未获弥补的侵害。

二、投诉无门:一份申请书,换来的是漫长的沉默

时间来到2021年。

20211213日,失地农民们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递交了《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》,请求行政机关履行《土地管理法》以及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所规定的、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。

这份申请并非石沉大海式的“寄出即无踪”——EMS快递凭证(单号1117268168578)清楚地显示,闵行区政府次日即已签收。

然而,签收之后,便是长久的沉默。

2021年至今,闵行区政府对这份申请始终未作任何书面答复。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七条,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,即构成行政不作为。区政府的沉默,早已远远超出了法定期限。

被侵权者要讨一个说法,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诡异的循环:

● 他们向法院起诉,立案庭法官要求他们去“信访”;

● 他们自202210月起按《信访工作条例》逐级上访,走完了信访提出、信访复查的全过程。

● 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与闵行区政府信访办的信访答复,却又白纸黑字地认定——他们反映的事项应当通过“诉讼途径”解决。

一边说“去信访”,一边说“去诉讼”;行政复议机关、法院与信访部门相互推诿,形成了一个谁也不肯接住的“皮球”。正如申请书中沉痛地写道:“有法律,却不执法不司法,被侵权的受害人投诉无门。”

三、新法带来的希望:2024,一个本应改变一切的年份

转机,本应出现在2024年。

202391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,自202411日起正式施行。这次修法的核心亮点之一,恰恰就是为这类“求告无门”的百姓量身而设——

新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明确规定:

“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、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、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”,属于行政复议范围。

立法说明更是直言不讳:“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,是本次修法的重点……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。”

这几乎就是为莘庄失地农民的遭遇“精准画像”:请求政府履职保护财产权,政府却不予答复。

于是,在新法生效仅22天后的2024122日,失地农民们满怀希望,依据新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。按照新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“复议前置”原则,他们试图先经复议、再入诉讼,走一条被法律明确铺就的救济之路。

四、三级法院的驳回:当“新法”被“旧思路”架空

希望再一次落空。

2024129日,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沪府复字〔2024〕第205号《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以申请人的请求“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”为由,决定不予受理。值得注意的是,市政府所援引的理由,竟是2018年、2021年的旧《告知书》——用新法施行之前的旧结论,来否定新法施行之后提出的新申请。

农民们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此后的裁判,构成了本案最令人扼腕的部分:

●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24)沪03行初62号《行政裁定书》(2024122日)——驳回。

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2025)沪行终8号《行政裁定书》——驳回。

● 最高人民法院—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,理由是“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”。

三级法院给出的核心逻辑高度一致:本案“涉及信访事项,不属于受案范围”。

问题恰恰出在这里。申请人及其法律顾问尖锐地指出,这套逻辑存在几处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:

其一,错误适用旧法,违反“程序从新”原则。
三级法院与市政府仍沿用旧《行政复议法》与已废止的旧《信访条例》的思路,将农民依法提出的“履职请求”一概打包定性为“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行为”,从而巧妙地规避了新法第十一条第(十一)项明确扩大的受案范围。新法明明已经生效,却被“当作不存在”。

其二,机械援引过时的司法解释。原审裁定援引的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制定于2018年)中关于“信访事项及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受案范围”的条款。然而该解释制定之时,新《行政复议法》尚未出台,根本未考虑2024年的立法变化。更何况,司法解释所排除的“内部监督”,本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纯粹监督指令,而非公民基于自身财产权益提出的具体履职请求。将后者硬塞进前者的口袋,是对法律的机械扩大解释。

其三,未对关键证据作实质审查。面对宅基地使用证、安置协议、1.94亿元损失评估、EMS签收凭证等完整证据链,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听证,也未调查取证、质证认定,仅以一句“信访事项”便草草定性驳回,构成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严重不足。

一言以蔽之,申请人认为,三级法院的裁定使得新《行政复议法》“拓宽救济渠道”的立法成果在实践中被“架空”,让百姓重新跌回了那个“信访—复议—诉讼三不管”的恶性循环。这正是法律人常说的“程序空转”——程序看似走完,权利却始终悬空,实质上剥夺了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宪法权利。

五、检察监督: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律本身

穷尽了三级审判之后,失地农民们将目光投向了法律监督这最后一道防线。

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三条以及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》,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》,恳请检察机关:

1. 对本案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定进行全面审查,认定其在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、诉讼程序三方面均存在重大错误,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,启动再审程序;

2. 撤销三份生效行政裁定,并一并审查撤销上海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;

3. 指令法院依法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,对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做全面审查;

4. 最终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、责令闵行区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。

20266月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,决定予以受理。这份“沪检控申行监〔202660号”通知书,意味着案件终于被法律监督机关正式接住——这不是终局的胜利,但至少,球没有再被踢开。

六、超越个案:这是一场关于“法治能否兑现”的示范

需要清醒地看到,“受理”只是审查的开始,而非结论。检察机关是否最终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、法院是否启动再审、农民的1.94亿元诉求能否获得实体审理,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但本案的意义,早已超出了41名农民个人的得失。

这是新《行政复议法》施行后备受关注的首批典型案件之一。它像一面镜子,照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:一部好的法律被通过,并不等于它会被自动执行。
当扩大受案范围的立法本意,遭遇“以旧法思路规避新法适用”的裁判惯性时,纸面上的权利与现实中的救济之间,仍隔着一道需要用勇气和坚持去填平的鸿沟。

失地农民们在申请书结尾写下的话,朴素却有力:他们“始终对建设法治政府有信心,一直不屈不挠地依法维权,等待中国法治日益健全……相信最终会有把权力关进笼子之日”。

一份受理通知书,重新点燃的正是这样一种信心——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不应只是墙上的标语,而应是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真切触摸到的现实。

莘庄失地农民的三十年,值得被记录;他们叩问的那个问题,更值得被回答:

当公民依法请求政府履职、政府却选择沉默时,法律,究竟站在谁的一边?

作者:冯正虎

2026810

【后记】

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《受理通知书》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》及相关证据材料撰写,所述事实、单号、文书编号、法律条款均引自上述材料。案件目前处于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阶段,最终结论以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。

本案涉及的单位及人员:

1. 莘庄失地农民代表:黄尧年(手机:18321327550)、朱振国、汪安明莘庄失地农民的法律顾问:冯正虎(手机:13524687100

2.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

3.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,区长吴强

4. 上海市人民政府(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(2024)第204号),市长龚正

5. 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(行政裁定书(2024)沪03行政62号),一审承办法官:审判长 朱晓婕,审判员 程黎、陈瑜庭。

6.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行政裁定书(2025)沪行终8号),二审承办法官:审判长 汤军,审判员 郭贵银、徐静。

7. 最高人民法院(行政裁定书(2025)最高法行申9501号),再审承办法官:审判长 阎巍 ,审判员 马生安、黄自耀。

8.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(受理通知书沪检控申行监〔202660号),承办检察官:第七检察部张少林

文章来源:维权网

本文转自:TNT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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